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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我国征地制度将有重大变化,在征地补偿方面,将改变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版《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原来的《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
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房地产业发展,一些地方政府大量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商业性开发,与政府在卖地环节获得的收入相比,失地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占比相对较小。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曾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总体上,过往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政府占有份额过高,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和农民占有份额过低。近年来城市建设用地价格上涨较快,而征地补偿标准却没有做出相应调整,致使集体和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按照新版《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由此可知,新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与以前年产值的补偿办法相比,征地补偿采取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有何改进?
一位土地专家对第一财经表示,采用区片综合地价是补偿“市场化”的起步。用“区片综合地价”代替目前的年产值制度,虽然价格标准仍由地方政府制定,但它是定期调整的,可浮动的。而且,用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基准,改变了以往针对具体地块补偿的缺陷,不同用途的征地补偿也将统一。
区片综合地价并非新鲜事物,此前一些地区已经采用该办法进行征地补偿。
今年1月1日起,大连市新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开始执行,在此次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中,甘井子区最高,Ⅰ、Ⅱ、Ⅲ类区片地价标准分别为37万元/亩、31万元/亩、25万元/亩;其次是高新区,Ⅰ、Ⅱ、Ⅲ类区片地价标准分别为37万元/亩、30万元/亩、17.5万元/亩。
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在即,但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尚未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如不加紧推出相关方案,将面临法律新旧衔接的问题。
为此,自然资源部12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目前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地方,要按照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要求调整方法、重新测算;已经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地方,凡符合新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执行,不符合新法规定的,要按照新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内涵调整完善,并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
《通知》明确,区片综合地价制定中应注意把握几个问题:一是准确把握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二是合理划定区片;三是科学测算区片综合地价;四是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
自然资源部要求,区片综合地价相关信息应纳入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方便社会查询。